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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怀疑水表不准可申请检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29  来源:东南快报  浏览次数:438

  本报讯(记者 夏菁 林启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批准了《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用户对水表计量精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对发生异议前最近一个抄表周期的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根据检定结果确定的误差比例追收或者退还水费。

  《办法》规定,用户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用户窃水造成用水量不能依表计算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算收费。其中,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1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180日(每日6小时)计算。有窃水行为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缴水费并处以应缴水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用户在被停止供水期间擅开闸门、塞头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用户水表自然损坏无法计量的,按照用户前3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费收费;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水表的,按照供用双方约定定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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