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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水表前私接管线供他人用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17  来源:沈阳日报  浏览次数:562
  法院判决:“盛天物业”补交水费2.3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彭跃东)3月16日,记者从沈阳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因私自在水表前接设管线,供给出租的自行车库使用自来水,被自来水东陵营业处(现为自来水沈河第二营业处)告上法庭。最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盛天物业”补交水费23040元及相应的水费滞纳金。据了解,这是沈阳首例经法院终审判决的窃水案件。
  据自来水沈河第二营业处打击窃水办公室主任周建介绍,去年6月份,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在用水检查中发现,位于沈河区富民街公务员小区自行车库水管从盛天物业公司房间水表前接管用水,系用水不走水表,属于《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的窃水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去年6月21日,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向盛天物业公司下达《违法用水通知书》,让其补交水费23040元,限于6月27日交纳,否则收取滞纳金。但盛天物业公司一直拒交。去年9月21日,自来水东陵营业处将盛天物业公司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
  去年12月11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盛天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来水东陵营业处水费23040元,并从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欠款额的日3%。交纳滞纳金。盛天物业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水费应由自行车库的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行车库是上诉人盛天物业公司于2008年7月1日租赁给他人使用至今。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涉案争议的自来水的使用来自于盛天物业公司名下的水表前接出。该表前的水管应当由盛天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而该公司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用表前接出的水管让他人使用自来水,属于非法行为,应当由盛天物业公司按照交纳水费的相关规定承担补交自来水费的民事责任。因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彭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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