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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节水条例出台 实施阶梯水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16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生活报  作者:张立  浏览次数:316

  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经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用水单位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要累进征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5倍交费。

  《条例》规定,哈市用水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要累进征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按照标准向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费,标准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10%以下(含10%)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两倍交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10%以上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4倍交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的部分,按照现行水价的5倍交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资源费。

  同时规定,公园、花园、住宅小区的绿地应逐步采用滴灌、喷灌、微灌等节约用水方式进行灌溉。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新建、扩建工程应当建设再生水(指城市污水经过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利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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