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在宁召开。会上听取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报告中及综合各方意见,众多人大代表提出了让一个部门统管城乡供水工作、居民小区停水需要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调整水价应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等多个好建议。这些建议一旦落实到法规中,将很大程度上保障群众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城乡供水
由一个部门“说了算”
城乡供水工作究竟是哪个部门管?众多代表表示,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对于将水务工作由两个部门分管的做法,众多代表认为,这一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城镇供水”和“乡镇供水”、“指导节水用水工作”与“负责节水用水工作”等对建设和水利部门在城乡供水工作中职责的规定,概念有交叉,界定不明确,给今后的执法工作带来了体制上的障碍,不利于城乡区域供水一体化的推进,也不符合一件事一个部门主管的大部制改革原则。
停水24小时
要启动应急机制
居民小区停水是很多市民常遇到的烦心事,很多时候是供水部门不打招呼就断了水,而且恢复供水往往是遥遥无期,导致市民们做饭、洗衣等基本生活受到影响,对此现象众多人士早有怨言。在草案修改建议中,有代表就提出,对居民小区停止供水不能长时间无人过问,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针对水质监测的管理,众多代表建议增加两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存在管理不力的问题,难以保证供水水质。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价构成
应当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很多城市不断上调水价,但却屡屡遭到公众的反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水价上调增加了公众的生活成本,加重了经济负担,触及到公众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水价成本机制不透明,水价涨得不明不白,老百姓的钱也掏得稀里糊涂,这也让公众大为不满。水很多时候普通居民对水价如何构成的问题根本说不清,相关部门也很少愿意提及,因为部分地区将应该政府承担的管网投资,转嫁到了水价中;此外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附加在水价中。对于水价成本不透明的问题,代表们提出,水价不应该包括不该分摊的成本,水价构成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不得将与城乡供水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在第三款中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近年来,很多城市不断上调水价,但却屡屡遭到公众的反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水价上调增加了公众的生活成本,加重了经济负担,触及到公众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水价成本机制不透明,水价涨得不明不白,老百姓的钱也掏得稀里糊涂,这也让公众大为不满。水很多时候普通居民对水价如何构成的问题根本说不清,相关部门也很少愿意提及,因为部分地区将应该政府承担的管网投资,转嫁到了水价中;此外政府的一些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附加在水价中。对于水价成本不透明的问题,代表们提出,水价不应该包括不该分摊的成本,水价构成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明确“不得将与城乡供水无关的费用纳入水价”,在第三款中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记者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