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设施既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设施,也包括居民住宅内的自用供水设施。《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对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划分。
《条例》从两个方面对管理维护责任作出规定:一是,对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管理维护责任作了界定。即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二是,对原有住宅居民用户与供水企业的管理维护责任作了界定。即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
另外,对供水企业维护和抢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任有如下规定:一是,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二是,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三是,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应当及时修复。四是,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五是,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记者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