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是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07]162号)确定的,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后,生活用水由1.78元/吨调整为2.38元/吨,行政事业性用水由2.27元/吨调整为2.87元/吨,工业用水由2.44元/吨调整为3.04元/吨,经营性用水由2.57元/吨调整为3.17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由2.82元/吨调整为3.42/吨。属城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简称自来水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利川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代征。对于利川市政府同意暂时保留的自备水源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环保部门按量据实征收,对自备水源应关未关的一律按实际取水量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据悉,征收的所有污水处理费一律按月全额缴存到利川市财政局污水处理费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收集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