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福清锦园公寓开发商的作法违反规定
本报讯 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自2007年3月27日起,自来水初装费纳入建设成本,开发商不得另行收取,该日期前是否收取以合同为准。但福清锦园公寓开发商却强行收取136名业主的自来水初装费。目前锦园公寓的业主仍在和开发商协商退款。
业主收房时 要交自来水初装费
锦园公寓的一名业主林先生投诉称,2007年下半年,他与福清市锦园房地产公司签了购房合同。2008年5月收房时,开发商告知,要另交900多元自来水表初装费才能拿到房间钥匙。业主们只得先交钱拿钥匙。
记者了解到,锦园公寓共有136户,全部向开发商交纳了自来水初装费。
林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们觉得不对劲,找开发商要求退还,开发商表示是替自来水公司代收的,拒绝退还。业主们找到福清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明确表示,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福清锦园房地产公司在建设锦园公寓时实施了“一户一表”施工,并配套安装了远传水表。竣工后,该公司仅是按照文件规定对锦园公寓用水设施进行了验收,无委托也不可能委托开发商向锦园公寓业主收取所谓的‘水表初装费’。”
开发商表示 会退还部分钱会退
日前,记者来到福清锦园公寓,相关负责人林女士告诉记者,136户业主的钱都收了。但是根据相关规定,2007年3月27日前的合同他们没有必要退,之后的他们会退给业主。记者询问3月27日前后签订合同的数量各为多少,林女士称不清楚。
福清市建设局表示:“福清市在2007年4月30日转发了福州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7年3月27日起,对属购买人所有的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2007年3月27日之前签的合同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有律师表示,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自来水表初装费由业主承担”,2007年3月27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也不需要交这笔钱。
(福州晚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