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设计、采购、使用非节水型用水器具。这些工程设计、采购和使用的水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使用节水型龙头,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6升的便器,有条件的应使用两档式便器水箱配件,采用双控调温型沐浴控制阀。违反规定者,市发改委不予办理核准备案,市规划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二禁止销售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市区建材市场和经销门店不得销售不符合节水型标准,违反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要求市区各建材或生活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严格履行管理责任,发现市场内销售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没有履行管理责任的,由技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发改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定期对建材市场和销售门店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限期更换公共场所、居民户中使用的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市区所有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的办公与工作场所及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含公共浴室),房屋设施的产权或经营单位于3月底前全部更换淘汰非节水型水龙头、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的更换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有关节约用水办法对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单位进行查处。居民用户于5月底前,自行更换淘汰非节水型用水器具。
(王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