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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居民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7月1日起将调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06  浏览次数:445
居民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65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25元调整为0.45元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困难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补助

  经省物价局6月30日批准,宁波从7月1日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从8月1日抄表水量起计收。

  水价调整的范围

  本次水价调整的范围为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域,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以及部分转供水区域。

  自来水销售到户价实行同网同价。

  完善水价分类

  将现行居民、行政事业、工商企业和特种行业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非经营性、经营性和特种行业4类,其中经营性划分为一般工商业和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两类。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包括托儿所)、小学、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以及高校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

  非经营性用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等用水。

  经营性用水包括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经营活动等用水;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包括印染、电镀、纸浆和“五小企业”等工业企业。

  特种行业用水包括纯净水及饮料制造业、洗车业、桑拿浴室(含高档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附设的营业性洗浴、桑拿等)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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