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推进供水用水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建设。将城乡一体化列入武汉市供水用水基本原则,不再区别规定城市和农村供水用水规划、建设和管理;因地制宜开展供水设施建设,在土地、财政方面支持农村供水设施建设,确保武汉市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均质化供水服务;同时提出了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材料、验收要求,确保供水设施高质量建设。
此外,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门规定了在土地出让以及项目建设阶段,供水条件满足时,供水单位应提前敷设供水管道,保障项目通水,优化获得用水条件。
《条例(草案)》规定逐步推广使用直饮水,优先在幼儿园和校园、公园、广场、大型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加快推广应用直饮水设施。
针对供水与用水行为,规定了武汉市供水价格形成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城市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城市非居民用户用水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农村两部制水价。
同时明确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3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交3次以上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条例(草案)》归纳总结本次疫情期间供水保障的有益经验。专门篇幅阐述了应急预案的制订和响应程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对供水单位停水的批准权,特殊情况开辟供水単位绿色通道等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