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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及过渡期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8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85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及过渡期运行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31日

 

南陵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及过渡期运行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保障全县人民喝上健康、安全的饮用水,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116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芜农工办〔2019〕46 号)《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水厂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农饮办〔2019〕5号)和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南政〔2013〕72号)及南陵县土地征收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体系和科学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积极稳妥推进现有农村自来水厂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转让、回购,合理确定城乡自来水水价,采取工程性措施逐步实现“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的城乡供水体系。到2020年底,全县城乡供水一体化覆盖率达60%,2021年底前按供水规划全面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全县居民饮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三、工作原则

南陵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及过渡期运行,实行“县级指导、镇级负责、专项补助、包干使用”原则。各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在坚持“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农村自来水厂具体回购办法及过渡期运行工作方案。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形成的国有资产在未移交县供水公司前,其所有权、运营权归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责。

四、工作内容及补助标准

(一)回购内容

1.回购农村自来水厂制供水设施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

2.回购农村自来水厂生产厂区土地和生产、办公房屋及辅助设施(包括附着物)。

(二)回购原则

1.回购农村自来水厂制供水设施(水厂自身投资部分)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应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2.根据需要对农村自来水厂生产厂区生产、办公房屋及辅助设施(含附着物)确需再利用的,可以进行回购,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可以比照南陵县现行的非住宅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回购,但不享受停产停业补助。具体见附件2《南陵县农村自来水厂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回购补偿标准》。

3.对水厂所使用的土地,合法有偿取得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方式有偿取得的土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进行补偿;从单位或个人租用的土地继续办理租用手续,以后如符合条件可根据需要办理征用手续;政府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无偿提供的集体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4.中央、省、市、县、镇投资以及社会人士通过政府部门向水厂援建的制供水设施及配套设施(包括附着物)无偿收回,不予补偿。其中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改建、扩建及升级改造制供水设施及配套设施(包括附着物),要通过查阅档案、调查核实进行甄别,按相应比例协商确定补偿额度。

5.现状不在运营、不进行制水的老旧水厂(或废弃水厂)不予回购;因自身原因不能运营且水厂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已移交给所在镇政府的,不予补偿。

6.过去已被各镇人民政府回购(收购)或镇政府控股的农村自来水厂,不在此次回购范围内。

(三)经费补助标准

县级以审核验收确定的各镇下辖的各农村自来水厂开户数,按照450元/户补助到镇。

(四)建立过渡期农村自来水厂运行机制

1.过渡期运行机制。坚持“民生为本”原则,过渡期暂定两年时间。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实施、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进行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及过渡期运营。各镇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期运行管理办法,依托镇建设办或水利站,成立镇供水站,管理运营本辖区供水事宜,并对供水安全负责。对已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且具备并网供水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及农村自来水厂(镇供水单位)和县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由县供水公司向镇趸售水,按月结算水费。

2.供水水价确定。县对镇供水的水价由县发改委牵头,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供水成本,科学核定和动态调整向镇(镇供水单位)趸售水价和到户水价。

3.运行费用结算。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完成后,镇政府成立镇供水站先行接管,镇供水站工作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原水厂职工。考虑到过渡期内供水管网存在一定的漏损,自镇政府接管的当月起,县对各镇给予25%的产销差(水损)补贴,直接按照趸售口计量表数值进行调减。县供水公司应建立水损补贴调减台账,每月调减的计量须以文件形式报县水务局批准。调减后所收缴的水费,如仍不能满足运行需要的,镇财政可以进行补贴。各镇要强化运行管理,加快工程改造,努力降低水损,提高抄表到户率和水费收缴率。产销差率(水损)控制在25%以内、抄见率及准确率(抄表到户)达到100%、回收率(水费收缴)达到90%以上的镇可以提出申请向县供水公司进行移交。

4.供水单位监管。县水务局、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过渡期内现有的农村水厂水源地、制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监测、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农村自来水价格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从快处罚到位。

五、计划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0年8月1日-8月10日)

县、镇分别成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工作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发动。

(二)实施阶段(2020年8月11日-2021年12月31日)

1.2020年8月11日-11月30日,完成工山镇戴汇水厂、家发镇(家发水厂、新建水厂)、弋江镇(东七水厂、永清水厂)、许镇镇(奎湖水厂、幸福水厂)、三里镇峨岭水厂回购工作。

各镇可以根据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申报剩余农村自来水厂提前回购工作。

2.2020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分批完成剩余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进一步理顺运营模式,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逐步移交给县供水公司接管,同步进行资产移交、资产和资金审计、资料归档等。

六、方法步骤

(一)摸底调查,测量登记

1.农村自来水厂供水户数确定

以正在使用供水户表数(含集镇及工业集中区),参考缴纳水费情况,作为统计基础数据。原则上以实际供水开户户头计算(已核销的户头不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集中生产、办公的一般以1户计,属于独立厂区或独立办公区且单独安装水表的,可分开统计。核算供水户数程序:供水单位申报供水户数—镇水利站初核(比对统计台账)—委托第三方随机抽查10%(确定申报供水户数准确率)—县饮水管理中心再次进行审核(按抽查准确率折算最终回购供水户数)。

2.农村自来水厂制供水设施和生产厂区土地及生产、办公房屋等配套设施面积(包括附着物)确定

各镇应委托第三方对农村自来水厂所有制供水、供电设施和生产厂区土地及生产、办公房屋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包括附着物)进行摸底、测量、登记,镇政府要派专人全程参与,进行监管。主要包括:

(1)农村自来水厂制供水设备及管网、制供水电力设备及杆线等所有设施(包括各种电机设备、加药设备及加药间、加压泵及加压泵房、进水池、混凝池、沉淀池、过滤池、清水库、供水管网、变压器及基座、供电杆线、配电房〔柜或箱〕、电缆、监控视频、检测设备、自控设备以及连接管道等);

(2)政府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无偿提供的集体土地;

(3)中央、省、市、县、镇投资以及社会人士通过政府部门向自来水厂援建用于生产、办公房屋及配套设施和附着物。其中使用上述资金进行改建、扩建及升级改造的生产、办公房屋及辅助设施和附着物,要进行甄别核实,并标注清楚实际投资人及投资额度。

3.农村自来水厂应当提供取水许可、卫生许可、营业证照和土地及房屋等有效证件,积极配合回购单位做好登记核实工作。有土地或房产相关证件的优先进行认定,但应进行现场测量复核。没有相关证件的,一律以现场测量核实为准。

(二)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1.一榜公示:摸底调查结束后,由所在镇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农村自来水厂厂务公开栏对摸底情况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2.二榜公示:在确定回购供水户数、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的基础上,按照标准测算出最终回购拟补偿资金。分类拟补偿资金由所在镇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农村自来水厂厂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签订回购协议,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兑付回购资金。

3.公示要求:公示中应公布回购单位、被回购对象和监管单位县水务局、县审计局监督电话。被回购对象在报批回购协议时,须提供公示情况资料,对擅自超出规定回购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批、备案,不予兑付资金。

(三)回购谈判,签订协议

各镇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厂一策”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工作。最终确定的回购水厂补偿费用,须报县城乡供水一体工作化领导小组下设的农村自来水厂回购补偿审核小组审定,方可签订回购协议。

七、特别规定

(一)农村自来水厂内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其他住户住房的,可维持现状,延续原先约定,不予回购。

(二)回购文件发布后,各镇要终止水厂出租、转让或出售,不得扩建、改建原房屋及其它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但实施农饮巩固提升工程的除外。

(三)在回购谈判和过渡期内,农村自来水厂要保证正常供水,且要保证水质和水量,不得擅自停水。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镇要认真开展农村水厂债权债务情况调查,防范财务风险,必要时要向社会发布公告。只有在处理好被回购农村自来水厂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才能签订回购协议、拨付资金。被回购自来水厂对自身债权债务要如实报告,履行实行承诺制,并在回购协议中予以明确。如提供不实证明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五)被回购水厂在办理交接前,必须向有关单位交清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同时,水厂所有房产(包括相关证件原件,涉及土地房屋转让、租用或买售协议原件)、制供水设备、供水管网、供电设备、供电杆线、图纸资料(原件)、与镇签订的招商协议(原件)、有关项目建设协议(原件)等必须列出清单、逐一登记造册,整理好交接清单。所有交接手续完成后,方可办理回购补偿费用结算手续。回购农村自来水厂与镇进行交接时,应组织镇村干部、水厂人员入户抄表1次,抄表数由镇、水厂、村、用户(或其亲属)四方共同确认、登记造册。交接后用户新产生的水费由镇供水站收取。回购水厂交接前,用户所欠水费原则上由原水厂所有人收取,镇供水站给予必要的支持。

(六)对没有被回购的农村自来水厂,县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监管。对水源地不符合供水条件、水质不达标、供水量不足造成用水不正常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和卫生许可,并予以强制关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接管。

对不愿意被回购的农村自来水厂,制水、供水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继续制水、供水。如不符合标准,不得制水、供水,可以向县供水公司申请并网,买售县供水公司自来水。但不可以享受政府产销差(水损)补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推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按计划推动工作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期限,细化任务,规范操作,确保如期完成回购工作任务。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将纳入县对镇和相关单位年终考核重要工作内容。

(二)明确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和农村自来水厂回购以及过渡期运行工作具体负责。县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规划,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起草制定配套政策和审核拨付资金等基础性工作,并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县卫健委负责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负责和协调环评方案审批、水染防治等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工程项目审批、水价、入户部分费用核定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水水价和入户费用等收费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哄抬水价及搭车收费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县财政局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资金、农村自来水厂收购资金筹集调度和资金监管。县审计局负责相关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监督、项目运营管理审计监督、农村自来水厂回购资金审计监督等工作。县住建局协助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和县城及集镇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审批及回购农村自来水厂土地性质认定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供水管网建设和道路相关衔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乡村振兴规划,配合水务部门抓好工程建设等工作。县征收办协助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办法和补偿标准制定和解释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强买强卖、无故刁难干扰破坏城乡供水一体化工作,严重影响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的行为予以打击。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相关税收政策。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宣传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供水建设与运营相关的电力保障工作。县供水公司负责按规定程序与各镇签订供水协议,并落实并网和安全供水工作。

(三)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负责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农村自来水厂回购资金在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专项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镇自筹解决。镇财政可以根据本镇实际情况,补充回购农村自来水厂资金缺口和过渡期内镇供水站运行费用缺口。

(四)加大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宣传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重大意义。全县上下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确立“一盘棋”思想,确保这项事关民生福祉的实事、好事深入人心,有序推进。

(五)规范运营。农村自来水厂回购期间,各镇应超前谋划,及时建立过渡期运行管理和考核机制。要合理制定运营规则,规范运营,确保供水安全。

(六)加强纪律。回购工作必须要阳光操作,公平公正,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资料、采取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回购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方案仅适用于本县各镇农村自来水厂回购。以前制定的关于农村水厂收购(回购)工作文件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由县水务局、县征收办负责解释,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陵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南陵县农村自来水厂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回购补偿标准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自来水厂回购及过渡期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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