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常务副主席何维作主题发言
水资源短缺是我国水供给的长期结构性问题,以总量不足和区域性短缺为其特征。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局战略高度,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贯彻落实好新时代的治水方针,关键是将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通过“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构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水资源保护、供给、监管和保障体系。
我根据调研情况和大家共识性意见谈三点看法。
一、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构建人与水和谐共生的发展方式。
当前,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总揽,加强水安全的战略谋划和政策设计,统筹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处理好保障水安全与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相适应的关系。三是厘清政府和市场各自的功能定位和作用边界,通过两手发力助力高质量发展。四是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新高度。
二、以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为底线,系统推进科学用水、高效用水和合理用水。
一是纲举目张做好政策的顶层设计。以《国家水安全战略规划》为引领,全面做好国家水安全保障总体谋划。以《国家节水行动方案》为抓手,实施好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镇节水、节水开源、科技创新等六大重点行动。以制定好《“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为载体,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要求落到实处。以《全民节水行动计划》为牵引,动员全社会开展节水行动。以《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等重点专项为支撑,强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科技创新作用。二是健全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管控体系。统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布局和水资源条件,明确各地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和非常规水的可利用量和需求量。从严制定各地区、各行业用水定额。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开展休耕试点应予以合理补贴。三是各行各业量水发展,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在制定产业准入政策和负面清单时,从严制定缺水地区或水资源过度开发地区的产业准入政策。全面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积极推进节水认证、标识和信用评价。四是奋力解决贫困地区涉水基础设施薄弱、民生水利发展滞后等问题。加快补齐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防洪、供水和生态修复的短板弱项,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水利应有贡献。
三、以完善治水的体制机制为根本保障,全面提升治水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法》《节约用水条例》《农村供水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全面修订《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以水定需”各项具体要求体现在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之中。二是充分发挥两项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考核应将推动落实治水工作等生态文明内容摆在更重要位置,重点把节水要求纳入严重缺水地区的考核内容。三是健全水资源的价财税调整机制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水权制度,出台水资源费政策,培育水权交易市场;深化水资源税改革,制定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更好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原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聂卫国:全面推动落实“以水定需”
今年以来,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围绕推动落实“以水定需”专题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与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并委托河北、山西两省政协进行实地调研。经过深入研究,调研组认为,推动落实“以水定需”刻不容缓。
当前,“以水定需”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机制尚不健全。二是刚性约束不足。三是节约用水不够。四是监管不到位。五是信息共享程度低。六是政策不协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均衡,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
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水利部门应前置参与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重要产业规划等工作。
二是完善水资源指标体系。明确划分超载区、临界超载区、储备区等,明确各地区地表水可用水量、地下水水量和水位双控指标。
三是全面节约用水。坚持从严从紧原则,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业的务实管用的用水定额体系。制订节水奖惩办法和节水激励政策。
四是强化水资源监管。以干支流重要断面、重点取退水口、地下水取水量和水位等为重点,加强水资源监测,规范取水许可管理。
五是完善管理手段。统筹发展规划与水资源承载力,优化改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内容、方式,建立以促进节水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六是科学谋划调水。以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刚性合理用水需求为导向,适度有序推进跨区域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
七是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将分散相关部门的基础数据进行整合,实现基础数据共享,为“以水定需”做好基础支撑。
■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李原园: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机制
一、主要政策难点与困难
一是长期以来把水安全保障和“以水定需”放在从属位置。许多地方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水资源条件和水安全风险考虑不够,加剧了水资源不均衡和短缺问题。
二是地块功能定位和政策导向的矛盾。同一块土地,城镇发展、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粮食生产等目标要求与发挥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的要求不协调,导向不一致。
三是存量治理任务与责任事权的矛盾。对产业结构调整、退减不合理用水等责任、事权、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造成地方治理负担很大、中央财政压力也很大。
二、有关政策建议
一是源头管控“刚”起来。加快出台《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把水资源刚性约束目标列为约束性指标,全面开展各类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按照水资源承载能力和保护要求控制各地区土地利用规模、农业种植规模、产业布局规模、城市发展规模。
二是入口管控“刚”起来。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把所有的用水户全部纳入许可管理范围,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动态监控,特别是许可批准的量和实际用的量要对应起来,对水资源超载区停止新增取水许可,对临界超载区限制审批取水许可。
三是纠偏治理“刚”起来。定期开展和公布全国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公布超载区和临界超载区名录,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与问责机制,限期督办治理,将区域水资源超载的治理、节水等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将黄河、海河、辽河、淮河、西北内陆河等水资源长期超载地区的治理纳入国家重要生态系统治理规划,将节水纳入国家建设的重点优先领域,切实把超用的水退下来,还水于河、还水于地。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吉林省委会副主委,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副总工程师李和跃:制定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产业布局规划
我国水资源的基本特征是地区分布相差悬殊、年内年际变化大。长江及其以南地区水多地少;而长江以北广大地区地多水少。由于许多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以及产业布局中考虑水资源因素不够,尤其我国北方一些地区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极其不相适配,对未来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此,建议:
一、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调整我国的粮食布局。农业是我国第一用水大户,现状北方地区粮食生产规模过大,这是导致北方地区水资源超载的主要原因。适当调减北方水资源超载地区的高耗水粮食灌溉面积,降低粮食生产考核指标;适当扩大南方丰水地区的粮食灌溉面积和考核指标。南方地区比如长江流域虽然耕地相对分散,但水资源丰富,在经济合理范围内仍具备进一步发展粮食灌溉面积的条件。
二、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农业农村部等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对粮食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能源规划等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源头上促进产业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水利部在推动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已进行几年试点,但还没有形成国家层面的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三、调整优化财政粮食补贴政策,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种植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均衡。对北方地下水超采地区,国家已明确要退减粮食灌溉面积的,建议财政部对已退减的耕地给予补贴,对没有退减粮食灌溉的耕地取消补贴。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谷树忠:向法治要“以水定需”
在依法治国大背景、大趋势下,依法治水是必由之路。目前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4部法律、3部法规和1个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推动“以水定需、量水而行”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存在4个问题。一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均早于党的十八大,更早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正式确立。当时未将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联系起来。二是即使包含了与“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相关内容,但有关规定也较空泛、缺乏抓手、难以落实。三是法律法规存在规定不一致、执行不衔接问题。四是已有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为此,建议:
一是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对《水法》进行修订,突出节约用水和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突出水资源论证,可考虑增加“以水定需、量水而行”一章。另外对《水污染防治法》和《防洪法》进行修订,分别增加“加强对水污染严重、水环境容量有限地区或流域的规划和项目论证”、“加强规划和项目的洪涝风险评估论证”等内容。
二是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水利部2016年即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水资源节约利用条例》,据悉该条例稿突出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建议加强部门间协调协商,尽快形成共识,早日颁布实施。
三是协调执行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以水定地”、因水退地时,加强《水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之间的协调,允许不适宜的耕地退出来。同时,加大“以水四定”的《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在落实“以水四定”方面的联合效应。
四是提高相关规章层级。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和水灾害的规划论证和项目论证,涉及多部门职责,建议相关部门共同制定、联合发文、共同实施水资源论证规章。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省政协主席李佳:建立财政激励引导机制
围绕水的问题,我搞了些调研。要做到“以水定需”,还需进一步用好财政杠杆,建立起多元化、集约化、实质化的财政激励引导机制。提三点建议:
一、深化水利投融资机制改革。我理解,以水定需,前提在水,需要补齐水利工程短板,做大水资源可利用量这块“蛋糕”。水利工程投资大、周期长、公益性强,应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建议明确水利发展资金可用作项目资本金,或者在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先行探索;另一方面,鼓励探索多元化的水利项目融资模式。
二、健全水权分配与交易财政激励机制。华北地区,相比地表水而言,地下水水权交易推进缓慢、难度较大。地下水主要是农业打井灌溉、农民打井吃水、工业自备井等,如果完全靠市场化机制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主体不对称、衔接不畅等问题,水权交易难以推进。建议按照国家、省、市各担1/3的比例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地方政府作为收储资金,把零散的、可交易的地下水资源整合起来,预先形成“交易调节池”,通过政府、市场两手发力,推动水权交易成“燎原之势”。
三、建立“节水优先”财政激励机制。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出台《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建议拿出适当财政资金,并辅之以税收、水价调节等手段激励企业、灌区等争先领跑,引导全社会提高用水效率。
■全国政协常委,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农工党中央常委李朋德: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强化水资源的底线管控
城市化发展,包括精准脱贫都遇到了土地和水的问题,尤其水的约束性更强。我国水资源面临多重风险挑战。对水资源总体掌控不足,地表水调控、地下水勘察不足。水资源市场杠杆率低,利用效率较低,不少短线调水工程效益发挥不足。北方缺水城市拦河建坝大造水景成了标配。为此,建议:
一是实施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监测工程。以重要水系、城市密集区、农产品主产区等为重点,开展地下500米以内水资源调查评价,查明地下含水层、湿地和湖泊等问题。健全完善地下水监测体系,构建全国地下水资源国情数据库。
二是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国土空间和专业规划。将用水总量、效率、结构纳入规划指标体系,作为控制城镇和人口规模、优化城市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刚性约束条件。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建立有关部门协同的监管制度,构建精准化监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
三是实施跨流域、跨区域长距离调水工程。要开展综合科学论证,做好顶层规划,考虑供需形势、战略意义及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溢出效应”,结合水平衡、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等因素,规划国家调水工程,限制地方短线调水。要加强对调出区、输水线路区和受水区生态环境影响及空间补偿研究,提出工程优化布局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常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会主委董新光:完善农业高效用水体制机制建设
我长期从事农田水利教学、科研和建设管理工作,感到机构改革把农田水利职能整合起来,对实现农业节水与多技术融合发展、推动农业高效用水意义重大。但是,调研中发现一些制约农业高效用水发展的问题:一是各级建管人员没有随机构改革的职能转移而到位。当前,已有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将农田高效节水项目暂时委托水利部门建管。二是科技服务体系没有随职能划转有效衔接,农田水利科技人员反映技术队伍的任务项目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缺乏资金来源,以致灌溉试验等需要长期运行和监测的实验或数据可能中断。三是科研示范推广缺乏有效衔接,节水技术与种子、农艺、农机、管理等方面的技术集成、融合发展缺少整合机制,一些科技成果和产品只能放到抽屉中。
提两点建议,请农业农村部考虑是否适宜。一是采取调动、招聘等办法,把长期从事高效节水,懂专业、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充实到农业农村部门,吸取水利部门长期以来的建管经验,并完善发展适应当前形势的建管能力。二是通过双向挂牌或其他形式,把原有水利系统高效节水科技队伍和力量管起来、用起来,同时落实专业职称岗位管理和政策倾斜,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岗招聘高效节水专业人员,进而建立一套体制机制,促进节水技术与农业多技术集成研究推广,推动农业高效用水。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常委、上海市委会副主委张全:健全“以水定需”部门、地方间统一协调机制
推动“以水定需”,核心是处理好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路径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多方联动,特别是要处理好相关利益方的关系。因此,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流域的统筹协调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多年来,全国部分流域设有流域管理机构,也有一定的协调机制,但基本上是“以水论水”。以长三角为例,有水利部长江委、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机构,但这些机构仍以行业管理为主,对落实“以水定需”、统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关系,协调资源不足、力度不够,亟须建立一套更加全面有力的综合协调机制。
如何综合统筹水资源供给能力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各地水资源需求过大与流域水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是不是可以由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住建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和相关利益方的地方政府,建立一套更加有力有效的综合协调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自然资源部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原所长李琳梅:推进海水淡化水和再生水应用
海水淡化水和再生水是重要的水资源,但在水资源家族里作用发挥远远不够。主要问题有几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认为海水淡化成本偏高,对饮用安全、排海环境存有疑虑。全球淡化水作为饮用水已有近70年历史,有3亿多人长期饮用,饮用安全性得到实践证明,澳大利亚、美国等通过多年监测,尚未发现浓海水排海对海洋环境有不利影响。再生水在符合相关标准及严格监测下,用于农业灌溉、生态补水是安全的。
二、政策支持不够。海水淡化水、再生水作为新水源,与其他常规水源在土地占用、移民、水量水质控制等方面有很好的比较优势,但缺少有效鼓励政策,影响规模化应用。
三、战略地位不高。海水淡化在水资源领域地位严重偏低,部门预算与科技经费支持严重偏少。管理支撑力量薄弱,科技创新难以持续。
提几点建议,请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考虑是否适宜。
一、打破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配置中的瓶颈,在天津、山东布局建设大型海水淡化自主示范项目及配套输水工程,开展自主技术装备应用、运营管理、排海管控和分类供水试点示范并纳入“十四五”规划。
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海水淡化、再生水工程建设投资补助金额,等同享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水价补贴等政策。
三、通过重点研发项目和调增部门预算等方式给予海水淡化、再生水重点支持,建设海水淡化试验场并列入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项目,以提升管理支撑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流域水循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浩:完善节水标准体系 为节水工作提供标尺
“以水定需”我认为有六方面工作:一是节水论证准入,二是节水工艺、节水技术推广,三是节水标准,四是节水经济杠杆和财税制度,五是节水计量监测,六是节水全民参与和宣传。当中最紧迫的是节水标准。节水标准需要处理三方面关系:
一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关系。目前节水标准大多是推荐性标准,多为引导、倡议和鼓励,强制性和约束性不够,节水义务彰显不足,与新时期国家节水战略定位和形势需求不匹配。建议逐步在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纺织等高耗水行业,以及马桶、淋浴器、水龙头等主要用水产品中推行强制性节水标准。另外,节水产品认证标准以及节水型灌区、节水型学校、节水型医院、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等单元载体要率先推行强制性节水标准。
二是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定额标准的不同,导致节水管理宽紧度差别很大。建议对各行业、各产品先做区分,能够统一到同一个标准的,全部按照国家定额管理;用水与气候条件、降雨条件密切相关的行业、产品如农业灌溉定额、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定额等,可再在国家定额基础上增设地方用水定额标准。
三是进一步规范相同产品不同产业链长度的用水定额。不同企业相同产品的产业链长短存在非常大差异,导致实际用水量差别很大。例如,同样是炼钢企业,同样生产普通钢,有些企业是从选矿、烧结、焦化再到炼铁、炼钢,是全产业流程的。但有些企业仅有一部分工序流程,二者的用水差异就很大,不宜用相同的用水定额标准进行管理。未来节水管理工作要实现精细化,就要进一步探索制定分装置、分工序的取用水定额标准,来规范不同产业链长度的企业用水行为。
■国际灌排委员会荣誉主席,大禹节水集团首席科学家,中国农业节水与农村供水协会副会长高占义:完善水价和管理机制 抑制不合理用水
我国农业节水技术的推广,最大瓶颈是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农业节水要以农户节支、增收、省工为动力,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为此,建议:
一、加强灌溉用水计量、按量收费。我国大部分农田灌溉方式粗放,存在不合理用水,节水潜力较大,以黑龙江水稻种植为例,适度规模化种植区年灌溉用水量每亩400多立方米,而传统小户每亩800多立方米。因此进一步鼓励和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在推广应用节水灌溉工程措施的同时,推广阶梯水价,加强灌溉用水计量、按量收费,超量加价、节水奖励,通过节水解决农业用水短缺和用水浪费问题。
二、实行有差别的水价。目前,我国农业用水执行水价大多低于运行成本价,长期低价用水助长浪费水,并造成灌区管理单位收不抵支,影响工程可持续运行管理。建议农业灌溉用水要把执行水价与种植的作物和供水服务水平挂钩,对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用水量在定额内按照运行成本价收取水费,定额外以全成本水价为上限实行阶梯水价;对于种植经济作物农户,其收益高、要求的供水服务水平也高,应按照全成本价收取水费。
三、引入社会资本,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农业节水工程的可持续运行管理。大禹集团2014年在云南陆良和元谋以PPP模式建成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现了专业化管理,取得了农民增收、农业节水的良好效果。亩均收入由9800元增加到40000元,亩次灌溉用水由原来渠系输水田间漫灌时的100立方米减少到管道输水、田间刷卡取水滴灌的20立方米左右。建议在条件合适的地区推广PPP等模式,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部委介绍情况及回应
■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
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要求“必须树立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相均衡的原则”“每个地区都要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去年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通过认真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我们认为落实“以水定需”,既要从宏观战略上按照“空间均衡”要求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也要在水资源具体开发利用和节约配置保护中,把“以水定需”作为基本工作原则。具体有三个关键环节:一是定“水”,在保障生态用水前提下,确定各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可用水量,以此作为刚性约束;二是定“需”,分析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合理性;三是“以水定需”,以可用水量为前提,合理规划人口、城市、产业和耕地,使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相均衡。
推动落实“以水定需”的主要举措。一是合理分水。这是“以水定需”的前提。确定河湖生态流量,开展江河水量分配,把江河可用水量逐级分解到不同行政区域;同时明确各行政区域的地下水管控目标。二是管住用水。这是“以水定需”的关键。加强水资源监控和监管,纠正无序、超量、无计量取用水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临界超载地区限制新增取水许可,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科学调水。这是“以水定需”的必要手段。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分区管理,根据合理的用水需求和调水可行性,分别提出需要调水的区域名录及需水总量、具有调水潜力的江河名录及可调水量。综合考虑轻重缓急和技术经济可行性,推动建设重大调水工程,着力形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水资源配置总体格局,在国家尺度上做到人口经济与水资源相均衡。
推动落实“以水定需”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二是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法规制度,落实规划的前置水资源论证程序。三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控制用水需求的有关措施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唐登杰:
结合发展改革委职能,对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应。
一、回应委员关于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建议。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试点工作》提出:通过试点,力争用3—5年时间初步建立起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政策法规、行政管理、技术规范和队伍建设体系。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配合水利部认真总结试点情况,深入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回应委员关于早日颁布实施节水用水条例的建议。目前,水利部正在牵头制定节约用水的条例立法工作。发展改革委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更加突出“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积极配合完善条例内容,推动条例早日颁布施行。
三、回应专家关于完善节水标准体系的建议。我国现行有效的节水国家标准达180项,初步形成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节水标准体系。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积极采纳委员、专家的意见建议,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突出节约用水,推动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快农业、城镇、非常规水利用和用水产品等方面节水标准的修订工作。二是配合水利部门推动健全用水定额标准体系,拓宽用水定额覆盖范围。三是建立节水标准的评估监督机制,指导各地制定和修改地方节水标准。
四、回应委员关于节水优先、财政激励的建议。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的有关要求,持续实施节水重点工作任务,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回应委员关于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海水淡化再生水工程建设补助的建议。近年来,发展改革委安排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海岛海水、苦咸水淡化,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今后将继续安排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点区域再生水工程项目建设及海水淡化重大示范项目建设;继续支持缺水城市和离岸海岛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加大力度支持海水淡化国产装备研发制造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项目。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思路,不断完善财税激励引导政策,推动落实“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对委员的建议,简要作几点回应:
一、关于制定节水奖惩办法和节水激励政策的建议。中央财政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专门安排资金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优秀省份给予奖励。二是将考核结果和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进行挂钩。三是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四是利用税收手段调节。下一步,我们在落实好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将继续完善相关激励措施。
二、关于完善退减不合理用水投入机制的建议。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方案,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所需资金以地方为主。2014年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并陆续扩大支持范围,已覆盖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6省区。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探索形成长效治理模式。
三、关于调整优化财政粮食补贴政策的建议。引导在地下水超采区调整种植结构,是近年财政粮食补贴政策调整的重要目标导向。目前中央财政主要有两项补助:一是支持河北、黑龙江、新疆等地下水超采区实施休耕补助。二是中央财政安排大豆、玉米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允许地方安排不超过10%的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各地可根据实际,采用差别化补贴政策等措施,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借鉴委员建议,完善优化财政补贴政策,合理引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节水。
四、关于鼓励探索PPP等模式并建立多元化水利投资渠道的建议。国务院的文件明确规定财政资金可作为项目资本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亦鼓励使用PPP模式。
五、关于水权交易收储资金的建议。目前有地方探索设立了收储资金。水权交易中,政府职责是合理分配水权,制定交易规则,构筑信息渠道等,从长远看,水权收储和转让应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步推进水权交易。
六、关于支持海水淡化再生水应用研究的建议。目前,财政部配合科技部等部门,实施了“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海水淡化再生水应用等方面研究。资金采用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相关科研机构可按程序向科技部申请立项。
今后,财政部将继续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积极参考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财税激励引导政策措施,推动落实“以水定需”。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
一、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核心要素,水资源时空不平衡是我国基本国情。委员和专家提出的建议很多涉及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同时需要调整农业、城镇和产业布局,制定水资源约束指标,需要把水资源约束指标纳入国土空间布局中统筹考虑。这与我们正在推进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思路总体一致,多部门协调发展,一起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是以自然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强化水资源底线约束。需要把用水总量、单位GDP水耗、地下水水位都纳入控制性指标。同时要求各级规划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和脆弱性评价,将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保护区、天然湖泊湿地等区域优先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平衡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划定好生态红线、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的“三线”,从规划源头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和水平衡。二是完善和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优化空间布局。基于水资源和各类资源承载能力,统筹生态保护、粮食生产、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空间需求。
二、回应委员关于实施全国地下水资源调查监测工程的建议。关于地下水调查,机构改革前已启动全国水资源三调,在整体工作谋划当中统筹考虑地下水资源的调查监测,目前在等全国水资源三调的成果。关于日常监测,2015年启动地下水监测工程,到2018年已完成一期建设,共有20469个地下水观测点,覆盖350万平方公里。目前对一些重点生态脆弱区的覆盖还不够,下一步要开展二期建设,根据委员建议积极推进,为整体生态建设提供基础数据。
三、这些年,自然资源部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在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包括全国海水利用规划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一步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海水淡化产业发展,引导需求、培育供给、技术创新,在具体技术方面进行典型带动。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刘焕鑫: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推广节水农业技术,特别是推行的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农业用水总体呈下降趋势。根据委员建议,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大力度推动节水农业发展。一是引导形成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的农业发展格局,在正在编制的“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予以体现。二是推动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的用水定额体系。今年,农业农村部配合水利部发布了小麦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印发了春季冬小麦科学灌溉技术的指导意见。三是加强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点推广覆膜保墒、水肥一体化、集雨补灌、测墒节灌、耕作保墒等节水农业技术。
农业农村部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合理确定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水价。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重要内容。同时,推进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落实管护责任。
回应委员关于加强农田水利队伍建设的建议。机构改革后,农田水利队伍建设工作划归农业农村部,近两年农业农村部不断加强这支队伍建设,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农业农村部将加大力度推动地方进一步充实农田水利方面的人才,强化这支队伍建设,为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