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工作;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水务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对相关区、市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管理的工作指导职责。同时明确了价格管理方式。
根据《意见》,辖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延伸至农村,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本辖区城市自来水价格政策执行。规模化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1千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简化程序,其供水水价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单村供水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供水水价由管水组织、用水户代表和村委会协商确定。
根据定价原则,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准,生产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准。
同时明确定价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展农村公共供水成本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价格核准。对实施政府定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水价政策和计量标准收取水费,不得在核准的水价之外随意减免、涨价和价外加价。水费收取应使用统一票据,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