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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公用事业用水使用城镇公共供水计量缴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608

            《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6月12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实施的《邢台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做具体介绍。

  该条例共九章,五十条,界定了适用范围和供水用水的定义及种类,明确了城镇供水用水的原则和政府职责,规范了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供水用水,二次供水,应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条例》里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应当清洗、消毒,水质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将工业生产用水、再生水、污水、排水、自备水等管道系统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禁止将换热设备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等。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同时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同时,还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依法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收费凭证。城镇供水施行居民阶梯式供水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共用一块结算水表的,按照最高供水价格收取水费等。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规定,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引江水和地表水,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应当计量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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