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网山东2月16日讯(记者卢金增通讯员王永良)生活在城市的市民,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居民用水、用电的计量收费是以单位的总表记数为准还是以入户的分表记数为准?行业单位在供水、供电及计量核准用水、用电时是否应实际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谁是谁非,1月21日,山东省滕州市法院的一件民事案件的判决书,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
去年12月初,家住滕州市安居小区的赵进等7户居民将被告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推上被告席。他们的诉状称,被告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向7原告供水未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的办法计量收费,导致原告用水损耗严重,要求法院判令其实行抄表到户的办法,按各原告室内水表显示的实际用水数量计量收费,并返还超出原告自家水表显示的数量而额外收取的水费497.4元。
庭审时,滕州市城乡供水当庭辩称,供水至总表是自己的权力,也没有多收原告的水费,对于总表与分表之间的用水数量差额,应由各用户自行协商解决。
法院查明事实认为,城市居民与供水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有关自来水供用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居民一户一表,供水方抄表到户,居民根据自己的水表实际用水计量交纳水费。按照传统的抄录总表计量收费,由居民代收并平摊差额部分水费的方式,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我国《合同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供水方凭借其行市场垄断地位,强制居民按照单元总表交费,分摊总表与用户表之间的误差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供水方要求居民相互抄表,承担总表和用户表的差额,实行居民集中交费的行为属于将本应由供水企业自己履行的义务强加给对立市民履行,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平等原则。因此,对原告要求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退回诉前多收的进户总表和分表的差额水费,因费用在起诉前发生,法院责令各用户自行协商处理。
1月21日,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 、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和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条款,判决被告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履行抄表到户的义务,按照原告赵进等室内水表所示数字计量收取水费。
据悉,此案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不服,已提出上诉。
采访札记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行业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侵害了群众利益。当群众找其反映时,还常以“惯例”、“传统做法”等理由予以搪塞。在现实中,远不止供水单位存在着“按照传统做法”抄总表计量收费的习惯做法,在有些地方诸如供电单位也同样存在。其实国务院2003年5月28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在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已普遍提高的今天,行业单位办事是遵循按约定俗成的“传统”,还是依法、照章办事?笔者认为无疑应是后者,这就迫切需要各行业养成遇事懂法、守法,办事依法,言以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操守,真正克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甚至以权压法的不良行为,切不可按照思维定势强行市民干这做那,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