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按照潍坊市政府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水库直供水和其它取水方式)供水,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在征收范围之列。此外,中心城区范围外把污水、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市城市污水管网及排水设施的单位,一并列入统一征收范围。其中,潍坊市自来水公司和白浪河水库管理局直供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供水单位代收;市水利局直管自备井及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理的所有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由潍坊市城市节水办公室统一征收。
为确保污水处理费全部征收到位,潍坊市政府专门规定,用户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或代征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于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征收或代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停止供水;数额较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