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这些污水净化后再排入河流,辽宁省已拿出近85亿元已建和正在建设60座污水处理厂,到“十一五”末期,辽宁省还需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79项,共需建设资金85.07亿元!
11月28日记者由辽宁省建设和环保部门了解到一个令人担忧的消息,用来支撑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污水处理费征缴出现大量拒缴、欠缴户,比如去年辽宁共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3.5亿元,连应收额的一半也没收上来!
不过,辽宁很快就要扭转这种尴尬的局面了。因为辽宁即将出台政府规章即《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眼下正就该《办法》(草案)征求修改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履行缴费义务和恶意欠费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今后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有可能面临按日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的后果,并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八成居民缴污水处理费
记者了解到,辽宁省各市都已经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即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比如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居民水费时,本来纯粹的自来水价格每吨只有1元,但是在收费时按照每吨1.9元收取了,原因是这里面包括了每吨0.5元的污水处理费,还有每吨0.4元的自来水二次加压费。大连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是每吨0.6元。
那么居民缴纳污水处理费情况怎样呢?据相关部门初步估算,该项费用的收缴率居民为80%,是收缴率最高的。
用自备井的只有三成缴费
目前辽宁省各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都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就是如上所说的居民用户,而产生大量污水的则是第二种非居民用户、第三种特种行业。
比如沈阳市针对非居民用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每吨0.7元,而诸如洗车、桑拿、洗浴等特种行业征收的标准为每吨1.2元。
“辽宁大部分城市居民能够做到主动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可是一些大的工业用户缴费率只有60%,而使用自备井的用户缴费率就更低了,只有30%!”辽宁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居民的污水处理费混在自来水费里一起收取,收取率还大一些,可是那些使用自备井的缴费率就很低了。在辽宁省本溪市、辽阳市、抚顺市等地下水丰富的市,大部分都是使用自备井,而且大多数特种行业都使用自备井。
而据记者了解,这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洗车业、洗浴业等特种行业也有了长足发展,越来越多的洗车店和洗浴中心开业,从而造成大量污水排放,可是他们当中能够主动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却很少。
“拒缴”却无处罚依据
据了解,目前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城市排水方式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计量方式;排水户对排水设施的有偿使用认识不足,主动缴费意识不强,拒缴、欠缴现象时有发生,收费难度大。
2006年全年共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3.5亿元,仅占应收额的不足50%!
尤为尴尬的是面对拒不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却没有处罚依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也无章可循,这是造成该项费用的收缴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为此辽宁省政府相关领导指示省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经济制裁恶意欠费者
为了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记者注意到《办法》(草案)规定了“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三征收滞纳金”。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规定,主要是对恶意欠费者进行了必要的经济制裁。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参照我国目前公共服务事业中,对欠缴服务费用的普遍建立加收滞纳金制度而确定的。如固定电话、电、煤气欠费滞纳金均为日千分之三,自来水欠费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一,有线电视欠费滞纳金为日千分之二十。但是,由于此项收费是一种后置收费,不能像水、电、煤气那样欠费可以停止服务,同时追缴滞纳金又需要执法(诉讼)成本,因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征收,又规定“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污水处理费可能上涨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报省物价、财政、建设部门批准后执行。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辽宁省各市污水处理费制定标准较低,比如全省居民污水处理费的平均水平要高于0.5元/吨,那么目前低于这个收费标准的城市在明年就有可能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比如沈阳市目前居民污水处理费的价格为0.5元,那么在明年就有可能上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全省平均价格每吨高于0.8元,而沈阳每吨才0.7元,因此这一部分也有可能上涨。
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污水量计量方法,规定了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建筑施工用水等情况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确定污水量;对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其中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专款不得挪用
《办法》(草案)规定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