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3月任砀山县水务局副局长。2012年春节至2013年底,被告人朱某先后收受侯某32.1万元(为规避调查,朱某让侯某将其中的30万元转款给马某,马某向侯某出具借条),在工程验收等方面为侯某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某收受马某22万元,为马某介绍工程。2016年11月,被告人朱某收受王某20.5万元,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验收方面为王某谋取利益。
2013年4月朱某女儿结婚,欠婚宴费约1.8万元。汪某为了感谢朱某在工程上的帮助,安排人到酒店把朱某的欠款结清了。2018年4月朱某被逮捕,经查自2012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谋求利益,共收受贿赂14起,合计人民币132.2万元。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治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违法所得132.2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砀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76.9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朱某不服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及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