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IC卡引起问题的实质
??? IC卡运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供用电合同履行顺序的改变。按照供用电活动多年形成的商业习惯,一般是供方先履行供电义务,用方后履行交费义务。而一旦使用IC卡,则颠倒过来,即用户先预交电费,供方按预交数额供给相应电能。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方式(包括履行顺序)进行约定。因此,这一问题影响不大,只要双方在供用电合同有所约定即可。(2)与停电条件及程序的冲突。IC卡的主要功能是用户先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因此可以使用相应数量的电能,一旦该笔费用冲抵完电费时,即中止供电。然而,根据我国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欠费停电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因此这一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有必要深入探讨一番。
?? 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
?? 1、供用人的两个特殊法定义务。
?? (1)强制缔约义务。
??? 就一般意义而言,供用电合同属民事合同,在合同自由原则的统辖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约定。该原则的具体内容为:(1)缔约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但是,这一原则适用于具体合同时,却又要受到国家专门法律、法规特别的强制性规定的约束。所谓强制性规定是相对于任意性规定而言的,是法律、法规中的刚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加以改变。在具体表述上,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中一般带有“应当”、“必须”、“禁止”、“不得”、“不可”之类的字眼。具体到供用电合同,由于迄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供电专营或对其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因而都具有较强的垄断性。因此,没有充足的法定的理由,供电企业不得拒绝与用电申请人缔结供用电合同。
?? (2)连续履约义务。
?? 一般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均具有可选择性以及较强的时段性、单个性。缔结一个合同,并非意味着就要长期履行下去;在履行的方式上也具有一次性或间歇断续性;该合同效力一经终止,双方都完全可以另寻对家再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而由于供电人的单一性、不可替代性以及电力需求的长期性和不可须臾或缺性,致使供用电合同关系具有一经缔结便长期保持并持续履行的显著特点。
??? 2、IC卡的自动停电与停电条件及程序的冲突。
?? (1)关于停电条件。IC卡引起的停电,显然与欠费相关。而从我国电力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供电企业的上述两项法定义务看,可以作停电处理的欠费显然应达到严重的程度。是否严重,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a.大额欠费;b.多次欠费;c.长期欠费;d.无故欠费;e.有破产逃债迹象的。与此衡量,IC卡停电则存在以下问题:a.尚未构成欠费的事实。因为用户所用电量是其已经花钱预购的,这部分电量刚用完即发生停电,这就很难说其已形成欠费;b.即使欠费,是否构成严重欠费?
?? (2)关于停电程序。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至六十八条的表述,停电原因及其相应程序概为:
?? A.因故停电。实质为供电方原因而导致的停电。包括:
? a.设施检修:计划安排的,提前7天通知;临时发生的,提前24小时通知。
?? b.设备故障:按停电序位表停电;
? B.非因故停电。实质为用电方原因而导致的停电。具体情形为:扰乱秩序并拒绝检查、拒交电费及违约金、限期内不改善不合格受电设施、限期内不消除有害负荷、限期内不拆除私增容量、不安全或超计划用电拒不改正、私自转供电、窃电。
?? 除拒交电费外,以上事由的一般停电程序为:a.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b.提前3至7天送达书面停电通知,(重要用户应同时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c.停电前30分钟再通知一次;d.实施停电。
?? 这里尤其应注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对欠费停电的特别程序,即在上述一般程序前,还须经过两个程序:a.欠费届满30天;b.再次催交。
?? 笔者理解,立法者之所以对欠费停电的程序上比其他情形更严,或许是认为其事关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故给供电企业相对宽松的处置空间,以便及时防止或最大限度减轻其社会危害性;而用户欠费仅仅涉及供电企业的经济利益,故将停电程序设置得更为严格。
?? 因此,IC卡的使用在停电程序上与现行电力法规、规章的冲突是十分明显和紧张的。
?? 三、解决的浅见与建议
? 1、在供用电合同中与用户约定采用IC卡作为电费结算方式;
? 2、将IC卡的停电时间设定后延30天以上,具体时间应能容纳以下程序的发生:(1)用户欠费30天届满;(2)再次催交;(3)提前3—7天送达停电通知;(4)停前30分钟的再次通知。
? 3、建立相应的催交、通知程序制度并严格执行。具体形式应采书面,送达后应留取签收回执,以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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