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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在即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12  来源:闽南日报  浏览次数:485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公布实施。

  《办法》规定,凡在省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两个种类分开收取。地表水方面,城乡生活取用水费用为0.06元/立方米,工业取用水费用为0.08元/立方米,其他取用水费用0.12元/立方米。地下水方面,如果是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费用是0.50元/立方米,其他取用水费用1.20元/立方米;如果是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的区域,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费用是0.25元/立方米,其他取用水费用0.60元/立方米。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费用按0.15元/立方米收取。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其中居民用地热水调整为0.90元/立方米。新的地热水资源标准还区分了公共澡堂和桑拿的价格,公共澡堂、温泉水厂价格调整为0.50元/立方米,桑拿用水收费标准定为2.00元/立方米。生产、经营使用矿泉水费用定为1.5元/立方米,居民等使用矿泉水费用定为0.60元/立方米。

  5类情形可免征水资源费按照《办法》规定标准,有5类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国家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征收的水资源费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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