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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福建省年底所有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09  来源:福建之窗  浏览次数:340
  今年底,福建省所有市县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不低于0.8元/吨;2008年底,所有市县要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将达到9元/户?月。

  11月7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通知,为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可在水费、煤气费等收费中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

  通知明确,2007年底,每个市、县(区)必须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2008年底,每个市、县(区)要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达到9元/户?月。

  到2010年,每个市、县及有建设任务的区都必须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确保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污水处理率达8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以上;其余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7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污水费征收不力不得参评卫生城

  通知规定,将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效能建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的重要考核内容。

  未按年度目标完成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收任务及项目建设任务的,不得参加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活动的评选。

  推动再生利用鼓励企业投资

  通知要求,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编写污水再生利用专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于工业、景观、绿化、市政等用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污水再生利用优惠政策,建立有利于再生水使用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

  市、县(区)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示范工程建设。鼓励实力强、信誉好、有基础的环保企业投资建设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行规模化经营。

  垃圾处理费可与水费煤气费并收

  通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足额缴纳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依托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对自备水企业用户,由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定污水排放量,通过协议方式征收污水处理费。

  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切实提高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可在水费、煤气费等收费中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也可在现有环卫管理单位内部设立收费队伍,或委托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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