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前期摸排调查,我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共有4883个自来水受供小区(部分为楼宇,不含厂矿企业、机关事业等非居民户),覆盖80余万个居民户。其中,公共供水企业计量到户的用水户31万余户,未服务到户的48万余户。未服务到户的用户中,市政管网压力直供的用户25余万户,需二次加压供水的用户共计近23万户(涉及331个小区)。在这部分用户范围中,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多元化,造成了部分设施设备跑冒滴漏严重、供水服务不规范、治安隐患多等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此次《暂行规定》涉及了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等方面,将其全面纳入依法规范的范围,填补了监管的空白。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并由其统一维护和管理。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
同时,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验收符合标准规范,按《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移交资产的,由公共供水企业接收实施统一管理;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合格,且经业主共同决定同意移交资产的,由公共供水企业接收实施统一管理。
此外,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监管。二次供水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水质、水压、水量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要求还要合理加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对区域内供水情况实施监测,监测数据统一纳入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管平台。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