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拉萨市市政市容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污染和破坏水源的活动。《条例》还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实行一户一结算计量水表,定期抄表计量,由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结算,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按照相关内容进行处罚。”该负责人称,若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就交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严重,可以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