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已竣工、已开工未竣工住宅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活动。根据《细则》,在《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时已开工、未竣工,且已经办理了住宅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住宅小区;以及在本《细则》实施时已竣工,且其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按程序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其他住宅建设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否则竣工后不予办理综合查验备案手续。
非新建小区如何完成二次供水改造?记者从《细则》获悉,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原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向供水单位提出二次供水改造申请,并委托供水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改造,在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来源:芜湖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