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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通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19  浏览次数:509
     私自建设自备水源井的行为在呼市将被彻底杜绝。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提供用水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自备水源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并将被处罚。

呼和浩特市属于严重缺水地区。近年来,在供水用水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企业建设使用自备水源井问题就曾被自治区人大执法检查组督查过。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云公和介绍,“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界定不清,有的供水设施长期失管失修,危及供水安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护责任不明,老旧小区水压不足、水质不好,居民用水困难;再生水利用率低,不利于节约用水”等都决定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5年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后,起草部门呼市水务局及时与春华水务联合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在市人大城建委和分管主任的指导下,开展立法起草和调研。9月25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在呼和浩特日报和呼和浩特人大网全文公布,在呼和浩特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了征求意见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市委、条例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部分管理相对人、部分人大代表发函定向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还组织市四区人大常委会及部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部分政协委员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顾问以及其他方面专家对草案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10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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