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山西省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水价和水资源费政策,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对水重复利用率高的行业规定标准
,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从水资源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生产、生活用水不同类别和不同水质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标准应当逐步高于公共供水收费标准。
同时,建立取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标准为: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小于等于10%的水量部分,按原标准的200%收费;大于10%、小于等于20%的,按原标准的300%收费;大于20%、小于等于30%的,按原标准的400%收费;大于30%、小于等于40%的,按原标准的500%收费;大于40%、小于等于50%的,按原标准的600%收费;大于50%的,按原标准的700%收费。此外,还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