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办法》规定,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各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供水主管道工程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投资主体,所有权分别归国家、集体、或投资者所有。国家所有的供水工程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作为国有资产有偿收益,缴入本级国库,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推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发展农村供水协会等服务组织,实行群众参与式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