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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滁州市环保首次查封直排污水企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1  浏览次数:491

没有环评审批,也没有任何污染物治理措施,就把含有重金属的污水直接向外排放,这样的排污企业必须叫停。日前,市环保局琅琊分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西涧街道一违法排污的镀锌厂依法实施了查封。据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环保系统首次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查封。 

据了解,市环保局琅琊分局日前接到群众举报称,西涧街道104国道三官附近的三旺豆业内有人从事电镀加工。环保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后发现,该厂原为一豆制品加工厂,后场地被转租给一镀锌企业从事电镀加工。这家企业既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没有配备污染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及异味,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认定其属于无环评审批、无治理设施、无排污许可证的环保“三无”企业,当场下发责令其停止生产的通知。

通知下发后,执法人员发现,企业仍然在没有任何污染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生产。于是,环保部门分别在车间排口、总排口和厂外渠道内取得水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铬、锌和PH均超标。

据市环保局琅琊分局负责人介绍,该企业无任何治污设施直排工业废水,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对此,该局依据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对该镀锌厂下达了《查封决定书》等,现场查封了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设备。此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市环保系统首次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的查封。

据了解,过去许多违法排污企业在被环保部门处罚的同时,还在继续违法排污。环保部门仅可对其处罚,但没有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必须依靠工商、质监等部门来配合执法。今年起新《环保法》的实施,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交公安机关刑拘等执法利器。有了查封、扣押权之后,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生产设备,有助于更直接、有效地杜绝污染企业恢复生产,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并促进企业转产或加大污染治理措施的建设。

图为环保执法人员在对镀锌厂设备贴封条。来源:皖东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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