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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维修更换坏水表 损失水费由供水单位承担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07  浏览次数:438

湖北日报讯 记者翟兴波 通讯员朱博

3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相较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加大了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及对供水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水箱消毒不及时最高罚10万元

二次供水设施是高层住宅小区必备的供水设施,然而,部分二次供水设施无人管理、维护不到位,居民反应强烈。

条例草案三审稿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清洗消毒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催交二次以上才能收违约金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介绍,条例进行二审以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调研组赴天门、荆州、宜昌等地进行调研,并形成修改意见,在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修改。

其中,规定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单位才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若用户发现水表坏了,应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否则造成的水表计量数增加或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草案三审稿规定,由供水单位按用户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

每月发布饮用水水质信息

条例草案三审稿更加强调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管理。根据规定,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不少于300米的范围划定为安全保护区,禁止建房、打井、取土、采石等行为。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门应加强水源地监测,每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卫生主管部门每月应在媒体发布饮用水的卫生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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