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政府出台的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的政府规章,也是2009年发布施行的《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益补充,标志着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建设管理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本《办法》共5章17条,明确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是指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运行而筹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同时明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包括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工程。户建、户管、户用的分散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维修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二是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三是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和承包费收入所得;四是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正常供水的补偿资金;五是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办法》同时规定了从水费收入中计提维修资金的比例,责成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每年1月底前审定本县上年度水费计取的维修资金情况,并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查。
《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给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维修资金账户。财政补助资金可与供水经营单位计取、缴纳维修资金情况挂钩。
关于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做了具体规定。维修资金由县级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关负责使用管理。维修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维修。特别强调,由于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供水设备损坏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办法》对维修资金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县维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供水工程设立专账,工程单独核算,工程之间不相互调剂使用。工程大修或更新使用维修资金,当本工程积累维修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供水经营单位自筹解决,本工程积累维修资金支付后节余的,节余部分结转继续储存。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以及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和运行管理安全。
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201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