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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力争明年出台 未按规定缴费或罚款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10  浏览次数:494

新华网福州7月3日电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前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或将面临一定金额的罚款。记者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已经列入今年省人大立法调研项目,争取明年出台,目前《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稿)已经出炉,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稿,新建项目的供用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建设,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当提供供水服务。已建项目的供用水设施不符合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用水设施改造,用户应当配合。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需全面停水2日以上的,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采取临时供水措施。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稿也明确,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超过规定期限不交的,按日加收3‰的违约金;拖欠2个月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而用户存在拖欠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在供水价格方面,城市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赢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征求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当价格与成本明显背离时应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因承担公益任务、价格不到位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城市供水企业亏损,或因责任单位不明的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造成的额外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贴。

福建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行业可针对当前城市供水行业,特别是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7月7日,收集意见邮箱:jstcjc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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