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久前首次达成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竞价买卖,再次引发人们对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关注和思考。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至今已开展近20年,但是这项环境政策试行多年后仍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估计,排污权交易制度从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美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显控制,促进了环境改善,并节约了近20亿美元治理污染的费用。之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实践。
然而,自从我国引入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案例,以及欧美国家的管理思路以来,国内的一些法律、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提出了很多在我国试行排污权交易的利弊分析、试点方案、制度设计等多方位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仍然没能使排污权交易成为我国一项新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排污权交易为何未能在我国落地生根?到底难在何处?笔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西方国家在探索环境问题市场化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带有很重的实用主义色彩。这一制度的设计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提供了另一种思路。排污权交易在我国能否真正生根、结果的根源,取决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手握行政许可权和监管权的政府官员对排污权交易的正确认知,从而在试行或者实施中,认清区域差异,突出利益重围,切实转变观念,创新环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