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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通过审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08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无  浏览次数:506
  昨日(11月6日)上午,记者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将处以10万-20万元罚款。
  
  饮用烹饪用水占生活用水5%
  
  进入2010年以来,西安市城市用水量持续增长,2011年日最高供水量达到130万~135万立方米。生活中,并非所有用途的水都需要优质水,而只需满足一定水质要求即可。以生活水为例,其中用于烹饪、饮用的水仅占5%左右,约占20%~30%的非人体直接接触的生活杂用水并无过高的水质要求。
  
  新建管网应配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规定,新建城市供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碑林、新城、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及各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自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没有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或配建但未经验收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水景观可使用再生水
  
  《条例》要求,再生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在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包括造林育苗、城市绿化用水;道路冲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消防、冲厕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空调用水;冷却、洗涤、锅炉等工业用水;城市水景观、人工湖泊等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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