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负责人2月28日就《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南水北调工程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区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条例》从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工程保护四方面进行了规范。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理顺“四个关系”,即当前与长远、中央与地方、上游与下游、行政手段与市场调节。
行政手段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成为《条例》的重点,《条例》明确在强化行政手段的同时引入市场机制,规定实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许水量转让,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质稳定达标,事关南水北调工程的成败。水利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设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