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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次对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行为进行界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5  来源:荆楚网  作者:为进行界定  浏览次数:293
  23日,武汉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质监局、水务局五部门联合发文,首次对盗窃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盗窃水量及金额等进行界定。
  “新规”明确了以下行为属于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自连接管道用水;采取损坏、拆卸、改装、倒装等手段,致使用水少计量或不计量;损坏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用水;未经供水企业同意,非火警擅自启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
  盗窃水量有计量依据的,按查证的实际盗窃水量认定;无法查明的,按照“盗窃水量=盗窃用水管道口径流量×日盗窃用水时间×盗窃用水天数”公式计算,其中日盗窃用水时间以能够查证的实际日盗窃用水时间认定,无法查明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每日按2小时计算,盗窃用水天数以能够查证的实际盗窃用水天数认定,无法查明的,居民用户按不少于60天计算,单位用户按不少于180天计算。
  盗窃用水金额按照认定的盗窃水量×盗窃用水实际用途所对应的当期水价。盗窃城市公共供水金额较大构成犯罪,或者多次盗窃的,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水务集团表示,欢迎市民拨打96510或83989883举报窃水行为。举报信息一经核实,水务集团将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举报窃水的奖励标准为,按实际追收损失额的10%兑奖(奖金额达到应交个人所得税的,则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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