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共7章58条,其中不少管水新规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在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方面也有不少新的亮点。
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这意味着南京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将供水管网逐步延伸“下乡”,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城乡居民喝上同样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今年南京就将启动旨在让高淳、溧水百姓喝上长江水的“引江入淳”工程。
进一步推行阶梯式水价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南京目前的现状是,市自来水总公司所服务的“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已经实行阶梯式水价,而江宁、江北地区及企业自备水厂用户尚未执行。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南京实行全市域阶梯式水价将提上议事日程。
二次供水新老设施皆有说法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这意味着供水单位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可以按照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而一旦接收后,运行、维护、管理将由供水单位“一竿子到底”。
对于二次供水老小区,《条例》同样高度重视,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政府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并且对后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明确由供水单位承担。这为下一步老小区二次供水改造奠定了法律基础。
破坏供水设施将受处罚
施工单位损坏供水管线及相关设施,不仅造成自来水白白浪费,更给百姓生活带来停水之苦,严重的还会带来淹水、交通等方面的次生灾害。所以对野蛮施工损坏供水管线的违法行为,《条例》也加重了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