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在会上提请审议。水质如何保障?水表不准该怎么办?一系列公众关心的问题草案修改稿都有提及。
水质监测向社会公布
修改二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在发生可能影响城镇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跟踪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另据了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并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擅自停水最高罚五万
修改二稿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实需要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
如果供水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且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悉,这一罚款数额比《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所提高。
误差超标更换还退钱
在日常生活中,结算水费时,常有用户发现水表计量有误差。针对这一情况,修改二稿指出,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